模特照片是否要取得个人信息同意

-问:商用的模特照片大家会拿个人信息的同意吗,还是有关于肖像权相关的知识产权授权就可以了?
-答1:能拿就拿啊,之前的业务里面,都是单独出一份肖像权授权协议来着。有些是直接放在附件里面。
-答2:协议设计的时候就可以把个人信息条款一并放进去 然后重点注明下。
-答3:声音也可以一并加进去。
-答4:我理解这个走和个人的合同的合法性基础就可以了,不需要再单独同意了?
-答5:单纯收集使用的话我也觉得合同必须是可以的,但是出境呢,比如模特照片,确实可以不出境的,global想搞那就出境,你问他一定要出吗?不是的。
-答6:那合同能写进去吗,拍摄宣传照片供x司在全球范围内使用。
-答7:有的表述是这样:“本人不可撤销地许可被授权人对肖像资料中本人的肖像享有全世界范围内的、可转让的、专享的使用权,期限为___”这样就成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出境了。
-答8:模特是有经纪公司的吧,人家就是卖肖像的,从正规渠道拿授权,人家不会自砸饭碗和你搞个保问题吧。
-答9:模特授权肖像权给经纪公司,明确可分授权、转授权,经纪公司在此基础上出具承诺函。比较大规模的合作项目,就建议要就项目本身出个授权了。我们还会看对方的总授权,总授权中我理解有肖像权就足以覆盖了。
-答10:……肖像权、姓名权及与前述权利相关的其他权益(含个人信息权益)……这么补充一下。
-答11:说一下实践中比较谨慎的做法:在个人对肖像(含声音)、姓名的授权文件中,会有单独专条专款(甚至专门的附件)标黑突出列举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以明显确区别于其他授权条款,并写明个人同意上述处理方式(也可能写系基于本次合作协议履行所必要),且个人不会在此次合作过程中主张删除、修改、撤销同意等。换句话说,在肖像和姓名的授权之外,还是存在对个人信息的处理的,因此也需要履行“告知”义务、说明如何处理肖像姓名等个人信息,类似一种mini版隐私政策。进一步的,在肖像权授权中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问题时,有的会选择“单独条款确认同意+一揽子签名”、有的会选择“单独条款确认同意+分开签名同意”,有的会选择“单独条款确认系履约之必要+一揽子签名”……反正就是别含糊藏在一个肖像权授权文件中的几个词就行,现在的尺度也没那么严格。另外,还要针对授权对象的用户体验来设计授权信。如果原本是一份半页纸的肖像权授权,结果加上一份七八页的个人信息授权附件,嗯,估计会把授权方吓到。酱紫就不好了。还是注意一下授权文件的结构平衡,毕竟虽然法律上是两个平行的授权,但商业合作目的还是以肖像授权为核。
-答12:如果走合同必须还好,走告知同意的话,不得撤回条款的效力..是不是只能吓唬一下当事人。
-答13:是啊,我们的个保法对于权利条款没有啥制约平衡机制,也不能以约定对抗法定权利,恨不得写成绝对的对世权。这个痛点一直都有。这里也确实会有这个问题。其实就是想表达授权不能随意撤回,对肖像权授权和对个人信息授权是平行但却是绑定的,一旦授权方拆分撤回某一授权,就使得另一个授权没有意义、商业合作也无法实现了。 这点在授权书中多强调一下,倒是不为过,特别是自己代表被授权方写文件的时候。
-答14:涉及出境的话,建议把个保法三十九条要求的告知事项列入合同,或者附件说明。告知归告知,同意归同意,豁免单独同意义务,也不代表豁免告知义务。另外,严谨来说,为履行合同所必需进行出境,这个是需要解释履行合同为啥必须出境的。
-答15:程啸老师的论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也可以学习一下。
-答16:这里面确实比较复杂而且不是一两句能够讲得清楚的。
从最基础的说起,单一商业行为(比如拍了个人照片,其中涉及人脸,用于某个商业宣传活动东),在实现的过程中,在现有法律的规制下,应当如何厘清肖像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
因为除了取得肖像权的授权以外,还需要考虑是否已经取得了“同意”
只看照片,可能是肖像权,但是应当考虑到照片中的人脸部分,在该次商业合作中是否会被认定为个人信息,如是,那么对该部分个人信息的使用,在现有法律的规制下,应当以何种方式取得相应的授权也好、同意也好,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然只取得肖像权的话,那么出现其他的情况(举个极端的例子)
是甲乙方的合作,涉及到丙、丁(模特),
甲主张在甲乙的合作过程中,已经一揽子取得了丙和丁的肖像授权、个人信息使用的授权/同意(没有和丙、丁签署单独的肖像授权以及个人信息使用的授权/同意),因为合作进行宣传时上了某个平台,(比如bilibili),这个时候因为合作的纠纷,丙、丁主张没有取得肖像授权/个人信息使用的授权/同意,要求平台或者要求甲方进行删除/撤销,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