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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对外投资问题研究备忘录|OSLAW 精选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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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介绍
报告名称:高校对外投资问题研究备忘录
本报告涵盖的研究问题为
1.
是否存在允许国企、上市公司投资设立新能源研究院的相关案例;
2.
是否允许高校教师、行政人员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在外任职;
3.
是否允许高校在外新设企业、公司(或通过研究院形式设立投资基金)
报告梳理人:孙泽杭
报告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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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对外投资问题研究备忘录
1.
研究问题
a.
是否存在允许国企、上市公司投资设立新能源研究院的相关案例;
i.
经检索,发现有武汉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为国企)、张家港氢云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为高校)、宁波均胜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为上市公司,见附件)等公司,符合该问题要求。
b.
是否允许高校教师、行政人员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在外任职;
i.
经检索,存在高校副教授、教授担任发起人、独立董事的情况(坤恒顺维688283/2022.01、东微半导688261/2022.01);任职需要满足①不影响本职工作;②所在高校知悉相关信息并允许;③根据其是否为领导干部确定审批级别;
ii.
经检索,现有针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高校等人员的任职管理政策均针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并未发现有针对一般行政人员兼职的特别规定事项。
iii.
经整理,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部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高校及其院系等副处级以上干部。直属高校校及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职,确因工作需要,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辞去公职、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三年内到企业兼职(任职)的,需要向原单位党组报告,并由企业出具兼职理由说明材料,由原单位党组按规定审批并备案;
c.
是否允许高校在外新设企业、公司(或通过研究院形式设立投资基金)。
i.
经检索,存在地方政府鼓励、允许高校通过设立研究院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但具体的设定过程仍应当符合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例如西安市人民政府曾发布《关于印发支持知名企业、高校院所设立研发基地若干政策的通知》(市政发〔2020〕4号)鼓励高校科研成果转化。
ii.
除此之外,存在多个高校直接下设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情形(例如江苏东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华中科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见附件),理解在这方面并未存在限制文件。
2.
适用法规
a.
领导干部对外投资及兼职事项限制
3.
允许教师、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创业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