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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对外投资问题研究备忘录|OSLAW 精选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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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介绍
报告名称:高校对外投资问题研究备忘录
本报告涵盖的研究问题为
1.
是否存在允许国企、上市公司投资设立新能源研究院的相关案例;
2.
是否允许高校教师、行政人员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在外任职;
3.
是否允许高校在外新设企业、公司(或通过研究院形式设立投资基金)
报告梳理人:孙泽杭
报告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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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对外投资问题研究备忘录
1.
研究问题
a.
是否存在允许国企、上市公司投资设立新能源研究院的相关案例;
i.
经检索,发现有武汉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为国企)、张家港氢云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为高校)、宁波均胜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为上市公司,见附件)等公司,符合该问题要求。
b.
是否允许高校教师、行政人员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在外任职;
i.
经检索,存在高校副教授、教授担任发起人、独立董事的情况(坤恒顺维688283/2022.01、东微半导688261/2022.01);任职需要满足①不影响本职工作;②所在高校知悉相关信息并允许;③根据其是否为领导干部确定审批级别;
ii.
经检索,现有针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高校等人员的任职管理政策均针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并未发现有针对一般行政人员兼职的特别规定事项。
iii.
经整理,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部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高校及其院系等副处级以上干部。直属高校校及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职,确因工作需要,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辞去公职、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三年内到企业兼职(任职)的,需要向原单位党组报告,并由企业出具兼职理由说明材料,由原单位党组按规定审批并备案;
c.
是否允许高校在外新设企业、公司(或通过研究院形式设立投资基金)。
i.
经检索,存在地方政府鼓励、允许高校通过设立研究院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但具体的设定过程仍应当符合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例如西安市人民政府曾发布《关于印发支持知名企业、高校院所设立研发基地若干政策的通知》(市政发〔2020〕4号)鼓励高校科研成果转化。
ii.
除此之外,存在多个高校直接下设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情形(例如江苏东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华中科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见附件),理解在这方面并未存在限制文件。
2.
适用法规
a.
领导干部对外投资及兼职事项限制
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
内容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教党[2016]39号)
中共教育部党组
二、严格执行兼职取酬管理规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三、严格执行科技成果转化取酬有关规定。学校正职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不当利益。
《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教人厅函[2015]11号)
教育部办公厅
该通知的附件1《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汇总表》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部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高校及其院系等副处级以上干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三、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四、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六、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七、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3.
允许教师、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创业兼职
序号
规定
具体内容
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已被国发[2016]16号废止
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5、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高等学校应当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利用节假日和工作日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学校应当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不得侵害本单位或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高等学校有教学任务的科技人员兼职不得影响教学任务
2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2]202号)
15、„„鼓励和支持高校师生兼职创业,处理好相关的知识产权、股权分配等问题,处理好兼职创业与正常教学科研的关系。
3
《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
27、各高校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并将参与该项工作的绩效作为评聘、任用教职员工的依据。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在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晋升、提拔任用、职务职称评聘等,要结合企业工作特点进行。29、高校应鼓励技术持有人和参与成果转化、产业化的主要人员,以及企业管理人员持有高校控、参股企业的股份。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企业时,给予技术持有人和其他主要人员不低于所占股权20%、原则上不超过50%的奖励。
4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六)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七)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积极推动逐步取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内设院系所等业务管理岗位的行政级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