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场景

一、互联网广告类型
根据广告主的需求程度不同,互联网广告一般分为品牌广告、流量广告和联盟广告三种。品牌广告的广告主们是各类品牌商,与传统广告一样,他们看中的是互联网对品牌的曝光能力;流量广告的广告主则更看中互联网交互下订单的转化;联盟广告则主要面向小广告主和小发布者,双方只须接入广告联盟系统即可投放。
根据广告投放效果与时间的关系,互联网广告又可以分为线性广告非线性广告。线性广告是指受众必须把广告看完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操作,例如播放视频前的贴片广告;非线性广告是在视频网页周边的链接、横幅等,不影响用户浏览网页,广告和视频内容可以并行。
二、互联网广告主体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了典型的品牌方作为广告主的情形,在生活信息发布平台上,自然人发布房产信息、招聘信息并购买曝光、置顶流量也是广告发布行为。
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联盟广告中的联盟平台运营者是典型的广告经营者,联盟平台通过整合网站、博客、App等具有广告位的联盟会员,组建流量池;又通过投放系统的开发,实现广告需求与流量池的算法匹配。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的基本前提是拥有流量和广告位,如何平衡产品体验与广告位挖掘之间的矛盾是广告发布者永恒的命题。
第三方监测机构,是指从外部视角对广告效果进行监测,并提供监测数据用于衡量广告效果的第三方机构。
受众,是指接受互联网广告触达的个体或群体。广告发布者的发布能力取决于受众的范围,受众通过观看广告而获得产品的使用权限。
三、互联网广告数据
1、物料数据
物料数据是发布广告的内容数据,根据广告的展现形式,包括视频、图片、文字、链接、实物等。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视频、图片、文字广告可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不具有独创性的文字内容,例如某促销信息、某产品价格、某出租房产地址等,则通过数据权益制度保护,其中还包括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物料数据的生产者可能是广告主,也可能是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生产加工,物料数据的传输流向相对明确,从广告主到广告发布者到受众。在单次的广告投放合作中,物料数据一般以单个数据形式出现;而在联盟广告投放合作中,物料数据会事先制作并被放置在广告发布系统的物料池中,形成物料集合数据,广告发布系统根据发布者流量池数据匹配最合适的物料数据,以实现最好的广告效果。
物料数据
单个数据
视频、图片、文字、链接等
数据集合
广告联盟平台的物料池
2、流量池数据
流量池数据是广告发布者通过经营产品或采用调查手段获得的关于受众情况的数据,包括:受众基本信息、受众分布数据、受众偏好数据等。品牌广告的广告主关注流量池的总量,以获得品牌最大程度曝光;流量广告希望通过广告发布获得订单,因此只希望广告数据投放至可能下单的流量池受众,更关注流量池中有利于订单的部分数据;联盟广告的广告主关注广告投放系统的智能性和匹配性,通过高效简约的投放过程实现投放目标即可。另外,互联网广告的流量池是跨平台、跨组织的,通过广告经营者(广告代理、广告投放平台等)对不同广告发布者的流量池、发布渠道进行整合,流量池被不断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