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机构处理个人信息合法性

-问: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保存5年。那征信机构又是基于什么理由,对非不良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存呢,比如百行、朴道掌握的信贷记录,评价信息?
-答1:百行、朴道是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基于银行和借款人签的《征信授权书》进行报送,征信机构留存。一般个人信息的流通都要有业务场景,但是征信机构不用,可以合法“贩卖”个人信息给银行,因为事先要拿牌照。
-追问:合法“贩卖”,不予删除的依据是什么呢?证券机构也是持牌,但是对于资料,交易记录也是有法规要求的存储期限的。
-答2:征信数据的管理后续会有特别法规定。目前的三家机构,控股方都是国有资本。这些数据不仅有个人信息的属性,也是重要数据的属性。
-答4:这块确实有点问题。条例和办法只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做出了要求,某种意义上是不是默许其他类的征信信息可以一直存储?《条例》因为13年出来的,那会也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而且当时也只有人行征信中心一家官方机构,还好理解。不过《管理办法》年初刚出台,也没考虑到和个保法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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