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关系

2023年7月2日修改
-问:大家如何看待这个案例?你的停车信息被泄露了吗?
-答1:感觉很有意思,至于后面提到的解决方案之一的绑微信支付宝,影响用户体验不说,会不会被质疑获取信息的必要性。
-答2:这个案子的判决和法官观点都混淆了“个人信息”和“隐私”,但还是一个司法上积极探索刑事法律下“个人信息”外延的典型案例, 尤其是认定了车牌号这样的设备唯一标识符和车辆即时位置信息这种载人移动设备行踪信息(即使没有直接关联到个人身份证手机号等)也是个人信息。刑法适用本谦抑,能有这样的尺度和探索其实不易,增强了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力度,弥合了一丢丢执法侧和司法侧在个人信息保护外延认定上的巨大差距,还是给法院点个赞吧。
-答3:个人信息和隐私边界很难分,而且适用法律标准不统一。如果是隐私,很多参考民法典人格权篇的隐私权,适用一般过错法。而个人信息侵权则是个保法的过错推定法。
-答4:1、先看客体,隐私包括私密信息、私密活动、私密空间,其中只有私密信息是和个人信息重叠的;
2、再看主体,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保法第72条“私人事务例外规则”,自然人非商业、非职业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尤其是出于社会交往、言论表达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等目的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是为了维护正常社会交往所必须,不涉及不平等的信息处理行为,不适用个保法。
3、如果属于个人信息处理者,那个保法可以特别法优先于民法典适用,过错推定。如果不是,就用民法典的过错归责
-答5:个人信息和隐私都是动态的,看具体场景,所有理论分析都不太顶用。
-答6:程啸老师有一篇《论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的关系》有关于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规则和个保法规则的适用问题,这篇认为不具有优先适用的关系,但“《个人信息保护法》视野下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相互关系——以私密信息的法律适用为中心”这篇又强调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在私密信息处理中的优先适用地位。其实我觉得这个还涉及到个保法和民法典的关系,如认为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就可以得出特别法优先适用的结论。但遗憾的是这个问题上也有纠结,周汉华这篇就认为二者是平行关系(且是公法和私法关系)。
-答7:关于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之间的关系,包括法律适用上的竞合,不是一下能解决的。恐怕会形成类似于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适用上长期竞合的难题。
-答8:私密空间的适用从司法实践看也很难截然排除。
-答9:其实里面有个很重要的考量就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水平的问题。私密信息关涉隐私却没有得到更高水平的保护,会觉得有点不合理,但从法条本身来看却更倾向并行。怎么理顺这里面的关系,可能单纯通过法律适用还有点难解决。提升私密信息保护水平的同时,还要保证法律适用的规范性,就比较难。
-答10:这个问题从程啸老师最新的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建议中可以看出一部分端倪,程啸老师关于这个问题其实已经做了较为充分的论述,但是受限于文本,从解释论的角度怎么都很难给出较为合理的解释方案。相关链接:分清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才能更好保护程啸:应当尽快制订个保法司法解释
-答11:《民法典》是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隐私权的保护具有排他性,是比一般个人信息更为强力的一种保护。但是法律上好像没有解决一项私密信息构成两种平行的、相异的人格利益,在同一领域上存在权利的重复和冲突的问题。丁老师这篇写个人信息保护的适用前提也蛮值得学习的。丁晓东:个人信息权利的反思与重塑——论个人信息保护的适用前提与法益基础
-答12:正是隐私权在应然状态下是更强力的保护,但在责任规则上却没有得以体现,才导致了这个争议。
-答13:不知道有没有可能未来像反法和知产。反法:我不是知产的兜底,我是市场经济小宪法,我超重要。法官:你兜底。
-答14:完全有可能,剪不断,理还乱。
总结:个人理解,《个保法》和《民法典》并非特殊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故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的请求权基础,可择有利者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