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数字贸易十大典型案例240403

2024年10月12日修改
01 跨境电商平台“自营”标记混淆案
基本案情
原告系新加坡公民,2019年5月18日,其在新加坡通过我国某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了一件商品名标有“自营”字样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原告收到产品后认为该笔记本电脑非全新且没有按照买卖双方的约定安装正版的office办公软件,只安装了试用版的office365软件,严重影响该笔记本电脑的正常使用,销售方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原告随后与平台方售后人员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以该平台经营者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被告主张案涉笔记本电脑的实际销售者为案外人某公司,被告仅是平台服务提供方,并非案涉商品的销售者,未实施销售行为,同时,被告作为平台服务提供方,已经根据网络服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存在销售欺诈行为。
裁判结果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自营业务标记义务,应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撤回起诉。
02 跨境电商平台知识产权自治、自净案
基本案情
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是为中国商家面向国际市场打造的跨境电商平台。入驻商家通过平台面向海外客户从事销售经营活动,以支付宝国际账户进行担保交易,并使用国际物流渠道运输发货。深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该跨境电商平台开设有网络店铺,面向海外客户从事商品销售的经营活动。2021年4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深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平台店铺中发布多个含有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 logo 及重要商品元素的商品信息,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涉嫌侵犯“Fossil”、“Dolce & Gabbana”、“Carolina Herrera”等知名品牌知识产权为由,对深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采取了处罚措施,包括:永久关闭平台店铺、冻结国际支付宝账号2年并罚没店铺保证金。原告深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认为,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处罚措施不当,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处罚措施,解冻国际支付宝账户冻结,返回保证金,并对造成的经营损失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跨境电商平台有权通过制定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及知识产权政策,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三方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持正常平台交易秩序、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已建立起包括“Fossil”、“Dolce & Gabbana”、“Carolina Herrera”等国际知名品牌等常见知名品牌商标或logo搜索库,深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仍在平台销售未获授权的案涉商品,在主观上应认定为故意为之。考虑到某跨境电商平台系面向全球用户销售商品,深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侵权行为对外而言,会动摇海外消费者对于平台提供的商品、服务品质的信心,影响海外知识产权监管机构对平台合法合规经营的认知,增加平台的合规成本,降低平台的美誉度;对内而言,则会挤压平台合规经营商家的正常市场份额,破坏平台良性的经营秩序。因此,跨境电商平台综合深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侵权的情节、销售规模、影响范围、主观过错,从严执行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将其案涉知识产权违规行为认定为“侵权情节特别显著或极端”,并无不当,故依法驳回了深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03 跨境商品中文标签效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2日,原告余某通过国内某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向平台内入驻的一家香港跨境电商公司购买了某品牌可可粉。原告收到被告自保税仓递送入境的案涉商品后,发现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商品为进口食品,却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商品实物的外包装上加贴书面中文标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应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被告认为,商品系跨境食品,已在商品页面信息上展现了商品的中文电子标签,同时在消费者下单前进行了告知,告知其商品无中文标签,请其到商品页面查看,该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亦不构成食品标签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