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GC平台侵权第一案(2024)粤0192民初113号
- 问题
- 1. 侵权行为?
- 1.1 复制权/改编权的侵犯评价的是什么行为?
- 2. 是否存在许可?
- 2.1 这不就是钓鱼执法嘛?
- 3. 主观过错的论证?注意义务?
- 3.1 法院: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 3.2 本案是一个作为侵权还是不作为侵权?
- 3.3 本案的侵权类型是?直接侵权 or 间接侵权(帮助/教唆)?
- 3.4 AIGC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是什么?
- 3.4.1 第三项合规义务(显著标识)与知识产权侵权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为啥也能成为注意义务要件之一?
- 3.4.2 AIGC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是什么?
- 3.4.3 类比宠物伤人责任
- 3.4.4 法律法规中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 4. 权责分配以及责任承担方式
- 4.1 本案中,被告的地位到底是什么?
- 4.2 用户和这个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一个权责的分配的问题。
- 4.3 训练阶段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讨论:大模型中的数据删除
- 补充资料
- 侵权类型
- 网络服务提供者
- 注意义务
- 注意义务:一般侵权中过错的判断
- 注意义务:出版者的过错判断
- 注意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判断
- 注意义务的内涵
- 4.3.1 一般注意义务
- 4.3.2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 4.3.3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AIGC平台侵权第一案(2024)粤0192民初113号
AIGC平台侵权第一案(2024)粤0192民初113号
6月3日修改
📖
AIGC平台侵权第一案(2024)粤0192民初113号
2.
问题
1.
侵权行为?
💡
案件中的直接侵权行为是什么,这个行为归属于哪一方?
(用户?大模型厂商?服务平台?)
1.1
复制权/改编权的侵犯评价的是什么行为?
(是把这个奥特曼的数据下载起来,下载存储到它的本地服务器上,做一个训练数据评价是这个行为?还是说后面的生成行为?)
本案评价的是生产行为,而不是前面那个下载存储它的数据用作训练的行为 —— 复制跟改编就在于比方说我输入的prompt,然后生成出了这个奥特曼,然后这个生成过程就是你这个平台复制了我的这个原创作品。
2.
是否存在许可?
💡
权利人去输入prompt生成了侵权内容,是否代表了许可?对于侵权的评价会产生影响吗?
不能。权利人在输入时没有权利人的外观,和普通用户别无二致。因此,被告并不能因此获得权利人的授权。
类比:权利人是兔子,带着框框的面具去找盗版书老板买书
2.1
这不就是钓鱼执法嘛?
问:如果是钓鱼执法,存在侵权损害吗?这不就是类似于刑法上的未遂嘛(笑)。
检索: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侵权损害?如果没有损害能否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