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侵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应当由请求保护权利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请求保护权利的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侵害人具有过错?对此问题的回答,应当根据侵权行为是属于直接侵权,还是属于间接侵权,予以区别对待。因为侵权行为方式的不同往往反映了侵害人在从事加害行为时主观心理状态上的差异,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属于不同的侵权行为方式,因此,这两种侵权行为对证明侵害人过错的举证要求不同。“任何人未经许可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就如同闯入了由篱笆圈起的他人专属领地,在缺乏法律上免责理由(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的情况下,构成对知识产权专有权利的 ‘直接侵权’。”{6}在直接侵害著作权的情况下,首先,侵害人违反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不得擅自实施受他人著作权控制的行为的法定义务;其次,直接侵权行为是非常明显的侵权行为,作为一个理性人,应当避免从事这种行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充分说明了侵害人没有尽到理性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因此,根据直接侵害著作权行为的发生,可以推定侵害人具有过错。 著作权人通过举证证明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来证明侵害人具有过错,著作权人无需再进一步举证证明侵害人具有过错。可见,在此情形下的过错推定是一种事实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