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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涉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40619

2024年11月26日修改
案例1 梁某平、王某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罪系列案
基本案情
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某平指使王某航等人开发、运营“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户端,指使谢某洪等人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对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683万人,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200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平、王某航等十五名被告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主犯梁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航等十四名从犯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梁某平、王某航等十五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影视作品众多且权利人分散,判决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未经授权”及侵犯影视作品的数量认定等法律适用问题,依法追究组织者及主要参与者的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了严重侵犯电影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案例2 动某出版公司与华某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游戏《使命召唤》(CALL OF DUTY)系一款由动某出版公司发售的网络射击游戏,于2012年进入中国市场并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原告于2013年在中国注册取得“使命召唤”商标。2015年3月,华某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引进电影《狙击枪手》(The Gunman),并委托某公司进行汉语译制。2015年5月,电影《狙击枪手》更名为《使命召唤》,同年9月在国内影院发行,在海报和预告片中使用“使命召唤”艺术汉字。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使命召唤”在游戏领域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华某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知名游戏名称“使命召唤”作为同名电影名称使用,并在宣传中使用动某出版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及涉案游戏中的部分元素,攀附涉案游戏的商誉,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华某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动某出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一审判决后,华某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文学艺术创作鼓励自由表达,但文学创作的自由也有边界。影视剧与电子游戏虽处于不同的领域,但二者在制作、表现形式、用途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相互改编已是业界常态,二者均已成为版权生态链条的重要环节。本案明确了游戏名称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游戏与影视两大领域的相互交融和彼此促进作出有益探索。
案例3 盛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等与霍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电视剧《庆余年》于2019年11月在腾讯、爱奇艺等视频网站首播后引发大量关注。上海玄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小说《庆余年》的著作权人,盛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经授权开发《庆余年》手游并许可上海数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推广。霍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一款侵权游戏中使用“庆余年记”“庆余纪手游”“庆余纪”等作为游戏名称,尤其突出“庆余”文字,在多个平台上提供下载。霍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还将《庆余年》作品中的“五竹”经典人物形象作为游戏图标使用。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庆余年”并非固定搭配词语,随着电视剧《庆余年》的播出和同名手游的大量宣传,“庆余年”名称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被诉“庆余年记”“庆余纪”等名称中采用了“庆余年”或其中“庆余”二字。被控侵权人使用与电视剧“庆余年”相似的游戏名称及与“五竹”人物美术作品基本相同的图标等,并宣传“庆余纪”是一款根据同名小说改编的游戏,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也侵害了权利人对“五竹”人物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决霍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一审判决后,霍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前,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对书籍出版、影视创作、游戏衍生等进行全链条覆盖式开发的趋势凸显。本案是网络游戏攀附影视作品知名度的典型案例,法院判决多维度、立体化地保护了权利人系列知名IP,遏制了“蹭流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4 上海剧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喜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说《宸汐缘》是由上海剧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作者根据《宸汐缘》剧本改编创作,并由该公司拥有完整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的文字作品。该剧热播期间,喜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运营的“喜某”平台中存在8个以朗读形式表演该小说的音频专辑,该些专辑名称中均带有“宸汐缘”,且在插画中使用了该剧海报和截图。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喜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赔偿上海剧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7000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喜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对于其平台用户大量上传涉案侵权音频的行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未及时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判决喜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赔偿上海剧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认定在线音频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正处热播期的作品的注意义务应当有所提高,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未及时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则构成帮助侵权。该案裁判对于强化平台主体责任,促进在线音频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案例5 东阳正某影视有限公司与北京叁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东阳正某影视有限公司经独家授权取得《琅琊榜》小说改编、摄制和利用小说内容开发桌面游戏及衍生品等权利。北京叁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开设的“301•沉浸式超级密室•轰趴馆”中经营“琅琊榜之权谋天下”主题密室游戏,所用故事背景、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主要故事情节等均与《琅琊榜》小说高度近似,密室中的牌匾道具以及宣传内容中亦大量使用了“琅琊榜”标识。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密室游戏未经许可使用了与《琅琊榜》小说高度相似的核心人物名称和身份关系,两者的剧情主线高度雷同,构成对小说改编权的侵害。密室游戏同时在牌匾道具和产品宣传中大量使用“琅琊榜”标识,易引起消费者误认为密室系由权利人开设或授权开设,构成侵害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北京叁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5万元,其一人股东梁某平对该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沉浸式密室游戏被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涉案《琅琊榜》作品在文学小说和影视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本案判决规制了密室游戏抄袭知名小说内容、攀附知名文学影视IP等行业乱象,引导密室剧本杀的经营者增加版权意识,尊重原创、规范授权,促进密室剧本杀文娱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