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各机构专家解读汇总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各机构专家解读汇总
2023年7月16日修改
注意注意:今天的推送是增修版,没看过上一篇的可以直接看这篇~
7月13日,网信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七部门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专家们纷纷进行了解读,为了方便大家了解各条款细节,小编做了个精简的汇总,仅供学习探讨。评论来源,按发布时间顺序:
以下为新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许可:生成人工智能不只是一个网络空间的问题,网信部门需要和其他经济性规制部门一起去完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形成具有经济性和社会性规制的全方位架构,充分回应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带来的革新。《办法》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新与发展置于重要地位,与欧盟《人工智能责任指令》(AI Liability Directive)、《人工智能法(草案)》(draft AI Act)等以风险预防和责任追究为中心的立法存在差异。2023年6月,欧盟针对通用人工智能增设相应的监管标准。但实践早已经证明,对人工智能这一不断发展且具有不确定性的新技术需要采取更加科学和包容审慎的治理方式。
张 烽:增加了《科技进步法》,《科技进步法》其宗旨是为了“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因此体现了《办法》把生成式人工智能这一技术上升到具有基础性和引领性作用的地位。《办法》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增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为具体监管逻辑提供了明确的导向。
方达:管理办法从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国家网信办独家发布,变为由国家网信办与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以及广电总局联合发布,一定程度体现了该等“暂行”办法在现阶段防范风险的重点领域。
史宇航:因为《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存在,意味着科技伦理审查将在生成式AI的监管中扮演重要角色。
第二条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以下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