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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认定的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2009年7月实施201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4月第三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四次修订;2020年6月第五次修订;2020年12月第六次修订)
7.2.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7.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第7.2.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2.4上市公司与本规则第7.2.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7.2.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第7.2.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7.2.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7.2.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7.2.3条或者第7.2.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7.2.3条或者第7.2.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