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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议美股中概股私有化(上)|创睿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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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于:公众号【创睿微律】
作者中伦律师事务所 邱建、陶媛园
发表时间: 2020-04-24 15:40
内容整理人:
飞书用户6056
近期,随着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的大爆发,美国资本市场出现巨幅调整,并曾在一周内数次触发熔断。在这一动荡的大背景下,多家在美上市的中国概念公司(“ 中概股 ”)又爆出造假新闻并遭遇做空。4月21日,美国证监会(“ SEC ”)发布题为“Emerging Market Investments Entail Significant Disclosure, Financial Reporting and Other Risks; Remedies are Limited”的公开声明 [1] ,直指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投资面临严重的信息披露风险、财报风险等,且投资人的救济手段极为有限。这一声明的出台,也一定程度折射出美国近年来政经局势的变化及对华态度的巨大转变——近年来国家安全、出口管制等法规频繁和重度使用,以及在贸易、金融等领域新构建的“铁幕”。另一方面,中国国内资本市场正处在新一轮的制度改革、优化创新的浪潮中——科创板的重磅推出、创业板注册制的酝酿以及新三板精选层等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完善,使新经济公司在国内上市融资的路径更加清晰确定。以上国内外局势的变迁及两相对比,相信会令不少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概股公司审视、评估自己未来的资本道路。
值此特殊时期,我们拟结合过往经验,对美股中概股私有化的路径选择、行政程序、考量因素等若干重大法律问题梳理、总结,以供参考。
01美股上市公司私有化路径分析
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一般系指根据美国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美国证券法 ”)规则13e-3进行的私有化交易,具体形式包括收购方(多为控股股东和/或其关联方)以股份收购、吸收合并、股份重组、出售实质性全部资产等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并使其退市。惯常的私有化路径包括一步式合并(One-step Merger)、两步式合并(Two-steps Merger)和反向股票分割(Reverse Stock Split)。笔者将在下文中结合有关案例,对该等私有化路径逐一作简要介绍和分析。
1. 私有化路径之一:一步式合并(One-step Merger
在一步式合并(亦称“长式合并”,Long-form Merger)中,收购方新设子公司(Merger Sub,“ 合并子公司 ”),通过与上市公司签署合并协议,并在履行若干程序后将二者合并,使上市公司退市。作为合并的结果,上市公司不再存续,其现有股份将被全部注销,其股东相应地将面临以下几种主动或被动的“选择”:(1)从合并子公司收取合并协议约定的现金,作为注销股份的对价(这一过程也被形象地称为“挤出”(squeeze out));(2)将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上翻(roll over)到合并子公司层面,转而成为合并子公司的股东(能够实施这一选择的上市公司股东多为收购方自己和/或其关联方);或(3)在上市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投票反对合并(且后续亦不撤销),后续作为异议股东(dissenting shareholders),其股份将被注销,并根据上市公司注册地法律(如开曼公司法)要求依照评估的公允价值(或与公司另行谈判的价格)获得股份注销对价。具体交易方案如下图所示:
一步式合并在美国证券法体系下的大致程序如下:
① 收购方向上市公司发出合并提议;
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合并提议并相应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