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石家庄市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推动本市公共数据社会化应用,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石家庄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数据运营相关的合作,供给、加工、运营、安全监管等数据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及相关处理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运营,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运营主体),在保障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地对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并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应用主体(以下简称应用主体),是指具备良好的数据安全管理、保障能力,使用运营主体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数据产品应用、新产品及服务研发或开展经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运营平台(以下简称运营平台),是指为本市允许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处理、加工使用、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开发、输出数据应用等提供安全可信环境的平台。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公共数据运营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遵循统筹协调、需求导向、创新发展、安全可控的原则,在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推动公共数据有序流动与开发利用。
第五条 领导机制
建立市公共数据运营工作协调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主管秘书长、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数据、网信、发改、工信、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主管领导组成。负责本市公共数据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安全监管和监督评价,健全完善运营相关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运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公共数据运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全盘统筹推进工作及日常事务等。相关市直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 职责分工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数据运营的统筹管理和监督评价,组织制定公共数据运营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探索制定公共数据定价管理制度,协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公共数据使用定价方式、有偿使用收费方式等。
各县(市、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使用全市统一的运营平台,开展数据处理工作。
运营主体在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合规开展公共数据运营,保障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全过程安全,挖掘应用场景,为社会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引育数据合规、数据集成、数据经纪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带动数据要素市场生态体系发展壮大,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做好本领域公共数据目录的编制与更新,公共数据的治理、数据分类分级,向全市公共数据平台提供可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监督本领域公共数据运营工作。
发改、工信、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运营市场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专家智库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智库,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研究论证公共数据运营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评估公共数据运营风险,为公共数据运营的组织运行、决策制度制定、应用场景评审、数据产品和服务审核等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章 运营机制
第八条 主体选取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按照程序,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地择优遴选企事业单位作为运营主体运营本市允许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服务。
第九条 主体要求
运营主体或运营主体控股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公共数据运营实践经验,在数据经济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信力,在数据要素流通体系建设方面具有行业引领性。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在构建数据要素可信基础设施、打造数据产品、孵化应用场景、开展运营服务等方面具有高水平的专业团队和研发运营能力。
(三)具有可靠的数据安全保障能力,通过国家工信部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并获评稳健级以上,具备成熟的数据管理能力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具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的系统开发和运维实践经验,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无中高风险项,近3年未发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件。
(四)信用记录良好,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失信名单等。
第十条 合作方式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将运营主体及运营领域等,报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