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河北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意见稿]河北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5月30日修改
本文讨论了河北省为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推进其有序开发利用,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而制定的《河北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涵盖总则、公共数据管理、授权、运营、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内容。关键要点包括:
1.
适用范围与原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及监管,遵循政府主导、依法依规等原则。
2.
职责分工:省、市、县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多部门建立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等工作,不同部门按职责做好监督管理与安全监管。
3.
公共数据管理:实行目录化管理,明确采集、汇聚、开发利用等要求,保障数据质量。
4.
授权运营:有综合和领域授权两种模式,明确禁止授权范围和方式,规定运营单位条件、授权程序和协议内容。
5.
数据运营:省数据主管部门建立授权运营域,明确运营单位在数据申请、加工、质量保障等方面要求。
6.
安全保障:实行安全责任制,建立应急处理等制度,加强安全防范与监督。
7.
监督管理:数据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定期评估和报告,明确各方责任。
河北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推进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授权运营概念】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数据依法授权给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运营单位)进行运营,通过加工处理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以下简称数据产品),并向社会提供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包括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民航、铁路、通信、邮政、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数据源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第四条【基本原则】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协作,场景牵引、创新应用,依法依规、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
省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财政、市场监管、密码管理、保密行政管理等省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调小组,负责全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评估,研究审议给予、终止或者撤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试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评估,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统筹管理和授权运营监督,承担本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调小组确定的工作事项。
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产品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密码管理、保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试点先行】
本省推进公共数据依法有序开发利用,支持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领域优先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营模式。